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或法律法规文件 | 主要内容 |
2003年 |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且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
200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
2009年 | 人大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
2011年 | 新闻出版总署 | 《数字印刷管理条例》 | 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
2013年 | 人大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
2015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
2017年 | 国务院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家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依照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序号 | 产业政策名称 | 发布部门 | 发布时间 |
1 | 《关于实施绿色印刷的公告》 | 新闻出版总署、环境保护部 | 2011年10月 |
2 | 《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 |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信部 | 2014年12月 |
3 | 《中国制造2025》 | 国务院 | 2015年5月 |
4 | 《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商务部 | 2016年12月 |
5 | 《中国包装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中国包装联合会 | 2016年12月 |
6 | 《印刷业“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2017年4月 |
7 | 《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 | 国务院 | 2017年5月 |
8 | 《绿色包装评价方法与准则》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19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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