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
|
相关内容
|
2013.1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
检查美容美发单位是否有擅自生产(灌装、分装、调制等)化妆品行为,是否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和上报制度,其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证等。
|
201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首次明确指出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
|
201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居民生活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
到2020年,初步形成优质安全、便利实惠、城乡协调、绿色环保的城乡居民生活服务体系,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大众化、多元化、优质化的消费需求。
|
2017.3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保障医疗安全。
|
2020.6
|
国务院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
本文采编:CY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