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主要内容 |
《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 2020年4月 | 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五部门 | 一是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二是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三是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四是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 2020年7月 | 住建部 | 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弱项、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动信息系统建设等。明确到 2023 年,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 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 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 提高。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 2020年12月 | 生态环境部 |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
《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 2021年1月 | 发改委等十部门 | 明确到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 2021年6月 | 发改委、住建部 | 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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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 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 省/市 | 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
广东 | 2714.8 | 黑龙江 | 416.15 |
江苏 | 1480.94 | 陕西 | 415.4 |
山东 | 1364.76 | 重庆 | 411.93 |
浙江 | 1173.87 | 江西 | 360.7 |
辽宁 | 1009.36 | 贵州 | 345.5 |
河南 | 890.25 | 山西 | 343.1 |
湖北 | 868.66 | 天津 | 338.45 |
上海 | 840.3 | 云南 | 308.96 |
四川 | 788.86 | 新疆 | 254.35 |
湖南 | 741.48 | 内蒙古 | 236.6 |
安徽 | 723.5 | 甘肃 | 169.1 |
北京 | 687.9 | 海南 | 118.92 |
河北 | 680.07 | 宁夏 | 118.55 |
广西 | 452.05 | 青海 | 61.78 |
吉林 | 444.95 | 新疆兵团 | 48.7 |
福建 | 428.46 | 西藏 |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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