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颁布部门 | 行业政策法规 | 概述 |
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2012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
2014年 | 财政部 |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 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 |
2014年 |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 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2019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附件4)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
2019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2021年 | 国家发改委 | 国家发改委: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称,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969300万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2021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 《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 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969300万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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