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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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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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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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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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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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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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包括总则、货物进口管理、货物出口管理、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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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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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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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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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业务行为、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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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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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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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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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明确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包括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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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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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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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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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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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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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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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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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理规定主要是规范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确定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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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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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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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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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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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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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作业无纸化进出口报关单证档案企业存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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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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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下,经海关核准开展企业存单的企业,采用顺势留存、电子档案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或电子档案托管的方式,对已结关报关单证进行存储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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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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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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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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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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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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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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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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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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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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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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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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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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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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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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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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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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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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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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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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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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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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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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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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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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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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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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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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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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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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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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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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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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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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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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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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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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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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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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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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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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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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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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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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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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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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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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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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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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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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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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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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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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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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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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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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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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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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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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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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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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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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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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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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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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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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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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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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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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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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