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颁布部门 | 行业相关政策 | 概述 |
2016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26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201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细则》 | 该细则涉及到备案工作的适用范围、备案形式、备案材料内容、国产保健品备案要求、进口保健品备案要求、备案变更、备案取消、信息公开等多个方面。 |
2017年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9部门 |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整治实施各项工作。 |
2018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 | 整理归纳出目前市场上针对监管部门批准的27类保健食品功能的常见虚假宣传表述,并与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进行了明显对比,便于消费者理解确认。《提示》中指出,允许声称具“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但若表述为“防癌,抗癌,对放化疗有辅助作用等”则为虚假宣传;允许声称可“辅助改善记忆”,但“提高智力,提高学习专注力,提高考试成绩,缓解脑力疲劳,头昏头晕,预防老年痴呆等”为虚假宣传表述。 |
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保健市场监管百日行动 |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网信办决定,自2019年1月8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
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
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 《指南》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专门区域醒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为了充分照顾到保健品生产和营销企业的利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允许2020年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售卖至保质期结束。2020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需要按照《指南》要求,执行警示语新规。 |
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版)》 | 为保健食品如何命名指明了方向。指南明确提出,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
202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调整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目录与本版本不一致的,以本版本为准。 |
202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 |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注册产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了配套的《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将粉剂、凝胶糖果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剂型。 |
202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注:2020年公布的40款产品中,备案号以“J2019”开头的产品有8款,以“J2020”开头的产品有32款,备案凭证号已从食健备J202000000001发布到J202000000033,其中食健备J202000000020未公布)
本文采编:CY315